第二条 本规则中所称争议,是指协会会员在研发、生产、应用等过程中彼此产生的争议以及协会会员在执行协会有关规章制度时与协会产生的争议。
第三条 争议的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协会有关规章制度为参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没有明确规定的,遵从社会公德。
第四条 争议发生时,在争议双方
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根据会员的申请由协会对争议进行处理。
第五条 由争议双方共同或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交争议处理申请,申请应陈述争议焦点、争议事项和事实根据。
第六条 根据提交的申请材料,协会对争议是否属于协会处理范围、双方调节意愿等事项进行核实,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决定及时通知双方。
第七条 对于受理的争议,协会委派与争议无利害关系的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明确事实。
第八条 争议调查结束后,协会向争议双方说明调查结果,促使双方按照事实依据自行和解。
第九条 争议双方自行和解不成的,协会允许双方就争议展开辩论,充分听取双方陈述,结合调查结果,对双方进行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做好双方工作,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条 争议双方达成协议的,协会将制作调解协议书,争议双方应按照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内容自觉执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调查调解人员与争议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可以向协会理事长办公会申请调查调解人员回避。调查调解人员自认为与争议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调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争议双方共同或有一方撤回调解申请或争议案件开始进入司法程序,协会应当终止对争议的处理。
第十三条 协会调解不成的,由争议双方报上级部门或按照司法途径解决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所列事项中,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经2014年11月28日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