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资格
根据《章程》第三章第七条规定,本团体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凡承认本团体《章程》,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团体会员。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事医药生物技术事业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业家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五)从事医药生物技术研究、开发、生产、教育和应用的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取得本会主办的专业性刊物;
(七)优先获得本会发出的各种信息资料;
(八)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九)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培训、咨询等各种活动。
第四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
(七)积极支持并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八)维护会员和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和协作。
第五条 会员的吸收和审批
(一)申请者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四)协会分支机构由协会授权发展会员,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纳入协会会员统一管理。
(五)港、澳、台地区有要求加入本团体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第六条 会员的会籍管理
(一)建立会员档案,会员档案由会员管理部门保管。
(二)会员基本资料(如通讯地址、电话、单位、单位会员的法人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报会员管理部门备案。
(三)会员证书由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设计制作,统一编号盖章发放。会员证遗失后应及时申明原因,并按原证号码及时办理补发手续。
第七条 会员的基层管理
(一)各单位会员应设专门联络员,负责与协会的联系工作。
(二)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会员参加协会活动的组织联系工作;
2、传达协会信息;
3、掌握会员变化动态,并定期向协会会员管理部门汇报;
4、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5、收缴会费。
第八条 会费的缴纳、管理及使用
(一)会费的缴纳
会员应按照协会会费标准按期交纳会费。
(二)会费的管理
会费收支应遵守协会财务管理规定,在每年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上汇报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并向会员公开。
(三)会费的使用
会费主要用于开展《章程》规定的协会业务范围内的各种活动和协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第九条 退会
(一)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会员管理部门,并交回会员证书;
(二)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三)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籍,并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由第五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会员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