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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疗法医疗器械的监管概况
发布时间:2023-05-09 14:00:54

按照医疗器械定义,结合数字疗法产品属性和特性,数字疗法医疗器械定义应关注产品结构组成、预期用途、循证医学证据、参与者四方面。结构组成方面,数字疗法医疗器械形态是独立软件,可以联合药物和/或器械使用,独立软件可以起主要作用,也可以起辅助作用。预期用途方面,数字疗法医疗器械用于疾病的预防、治疗、缓解,治疗过程中可以包含评估和诊断。循证医学证据方面,应有科学权威、行业公认的诊疗指南或专家共识,对于国际指南和共识还应考虑人种和地域差异;对于无指南和共识作为循证医学证据的,可考虑高级别杂志文献和研究性临床数据,也应考虑人种和地域差异。参与者方面,数字疗法医疗器械与传统医疗器械软件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参与者,包括医生、患者、监护人、管理员等,且患者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深度参与。综合上述四方面因素,数字疗法医疗器械定义可归纳为:一种能够提供基于循证医学证据,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或治疗目的的独立软件。

      随着业界对数字医疗认知程度的提高和相关技术的迭代发展,数字疗法医疗器械应用范围逐渐扩大,近年来,各个国家和地区加紧完善数字疗法医疗器械监管制度,越来越多的产品应用于临床。
      ◆ 美国:依据产品风险审批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在器械和放射健康中心设立数字健康卓越中心(DHCoE),以加强对数字医疗监管,并发布了医疗器械数据系统、网络安全、远程数据采集、医疗器械附件、临床决策支持软件等指南。2019年1月,FDA宣布开展数字健康软件预认证试点项目;2022年9月,《软件预认证(预认证)试点计划:量身定制的产品生命周期总方法和主要发现》报告发布,软件预认证(预认证)试点计划完成。预认证从产品质量、用户安全、临床可靠性、网络安全责任和前瞻性文化五个方面进行考量。
      FDA基本依据产品风险开展数字疗法医疗器械审批。风险低、安全性高的产品,可豁免510(K)认证,向FDA备案后即可上市销售,被视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大部分数字疗法医疗器械属于中等风险,根据产品是否匹配类似已上市医疗器械进行实质性等同认证,需要申请510(K)认证(有可对比的上市产品)或DeNovo认证(无可对比的上市产品),被视为第二类医疗器械。部分数字疗法医疗器械属于高风险,在获得510(K)或DeNovo认证后,还需获得上市前许可(PMA),才能上市销售,被视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截至2022年底,FDA已批准36个数字疗法医疗器械上市,涉及认知行为疗法、疼痛缓解、自闭症治疗、内分泌系统疾病治疗等。
      ◆ 德国:实施数字健康应用快速审批
      德国《数字医疗法案》授予德国医生为患者开出应用程序的许可。2020年5月27日,德国联邦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正式实施德国数字健康应用(以下简称DiGA)快速审批程序,并在德国医疗器械审批目录中为数字疗法开设了DiGA目录。德国要求,必须在3个月内评估所申请的DiGA,通过对有关产品质量陈述(如数据保护、互动性及用户体验)的审查,以及相应软件应用对医疗有益证据的评估,决定DiGA申请是否通过。截至2021年底,德国已有超过20个数字疗法产品获批上市。
      ◆ 中国:基本建立数字医疗监管体系
      2015年以来,国家药监部门陆续印发《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独立软件》、《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文件,及《人工智能医疗器械质量要求和评价 第1部分:术语》《人工智能医疗器械 质量要求和评价 第2部分:数据集通用要求》等行业标准,我国数字医疗监管体系已基本建立。
      根据国家药监局数据,截至2022年10月,我国共有34个数字疗法产品获批上市,集中于单病种领域。其中,视觉相关疾病产品占比47.1%,认知功能障碍治疗类产品占比35.3%。此外,随着我国对数字疗法医疗器械审批的提速,产品丰富度正在逐渐提高,乙肝传染阻断、心肺功能康复、创伤后应激障碍、糖尿病管理类产品不断涌现。(信息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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