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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发布时间:2019-01-29 16:27:16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于今年1月4日公布。相比于去年11月公布的版本,新版的征求意见稿不仅条款从100条减少到88条,也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大增强。

此次《草案》明确加大了处罚力度,在《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金额的下限。

依据现行《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如果属于假药,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属于劣药,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在此基础上,《草案》明确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如果属于假药,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至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处100万元至500万元罚款。

如果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罚款下限由现行的“1倍以上3倍以下”,提至“2倍以上5倍以下”,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则可处以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除了加大对疫苗违法企业的处罚额度,《草案》更是落实了“处罚到人”要求。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以及违反质量管理规范、情节恶劣的,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等,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其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10年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加大民事赔偿力度。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造成严重损害的,受害者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坚持有权必有责,细化处分规定,严肃追究失职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及监管人员的责任。

该《草案》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月3日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登录中国人大网对其发表意见和建议。

(信息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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